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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与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2809号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附22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856144R。法定代表人:唐小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0-4至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92360Q。法定代表人:罗小琴。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广告位租金24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被告租赁原告广告位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为每半年24000元。合同约定期满后,被告欠租金未付,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欠条》载明尚欠租金24000元,暂缓支付。广告位位于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叠彩城商业广场。因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广告位位置,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租金按半年计算,每半年的租金为24000元,乙方须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等。甲方由原告加盖公司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唐小燕印章,乙方夏秀荣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2015年9月30日,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兹因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30日,广告位租金未付给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金额合计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暂缓缴纳时间,特此欠条。该欠条由被告加盖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广告位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4000元。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应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期限。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应予支付给原告。从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至本案开庭之日,已给被告足够的准备时间。被告至今未付,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本院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其资金占用损失,从开庭之日(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租金24000元,并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重庆凯加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梵纳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