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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德娟与沙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娟,沙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875号原告:刘德娟。被告: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娟与被告沙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德娟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