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柏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柏祥,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7049091P。法定代表人:王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柏祥,男,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1072M。法定代表人:张文生。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法定代表人:冯文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俏,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龙远琴,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上诉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众强建设��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南沙区,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