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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与陈志林、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陈志林,易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255号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杨花乡杨花村。法定代表人:詹昌笏。被申请人:陈志林,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申请人:易芳,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与被申请人陈志林、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林、易芳的银行存款7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志林、易芳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