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与陈志林、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陈志林,易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255号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杨花乡杨花村。法定代表人:詹昌笏。被申请人:陈志林,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申请人:易芳,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与被申请人陈志林、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杨花福利造纸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林、易芳的银行存款7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志林、易芳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