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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苏华机械厂申请执行绵阳连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苏华机械厂,绵阳连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91号申请人:绵阳高新区苏华机械厂。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苑路1-60号。经营者:钱正礼,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8日,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绵阳连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出口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68238650-1。法定代表人刘禄大。本院在执行绵阳高新区苏华机械厂与绵阳连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92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怡凡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