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代文化、谢春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文化,谢春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228号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原商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商丘市中州路与长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魏世彬,职务:主任。被告代文化,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谢春霞,女,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代文化、谢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