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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昌秀与许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秀,许贤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267号原告:许昌秀,女,1973年8月15日生,傣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许贤鑫,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许昌秀与被告许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许昌秀负担。审判员  赵玲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