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昌秀与许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秀,许贤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267号原告:许昌秀,女,1973年8月15日生,傣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许贤鑫,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许昌秀与被告许贤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许昌秀负担。审判员 赵玲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