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风同、齐永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同,齐永军,郭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201号申请人:赵风同,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执行人:齐永军,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执行人:郭素霞,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申请人赵风同与被执行人齐永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史XX人民陪审员 闫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可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