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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媛、田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田某某,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289号原告:王媛,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田某某,女,2014年1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王媛,系原告田某某母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怀,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社会,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田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马营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媛、田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媛、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8元,原告王媛、田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