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开鲁县清河牧场董奇修理部与王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清河牧场董奇修理部,王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067号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董奇修理部,住所地开鲁县。经营者董奇,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王奎,男,5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董奇修理部与被告王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明确被告,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鲁县清河牧场董奇修理部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