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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海啸与邵东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海啸,邵东芳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93号原告:尤海啸,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瑶,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东芳,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尤海啸诉被告邵东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尤海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海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尤海啸负担。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