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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苟应全与吉拿布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应全,吉拿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94号申请执行人苟应全,男性,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拿布尔,男性,彝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苟应全与吉拿布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在2017年9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未到期的债务12000元在2018年9月1日前支付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林审判员  彭 敏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