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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正道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381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正道,曾用名谭黎明,男,生于1975年1月4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正道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正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谭正道同鲁某、吴某、张某、唐某、杨某等人在本市保宁醋西路铁塔花园“贤居一品”夜啤酒店处门口处吃宵夜时,与被害人侯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斗。谭正道捞起一只木凳子砸向手握甩棍的侯某,被其挡开;遂捡起碎木块将侯某打伤,致侯某左尺骨骨折和头部受伤。2015年11月20日经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正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谭正道同鲁某、吴某、张某、唐某等人在本市保宁醋西路铁塔花园“贤居一品”夜啤酒店门口吃宵夜时,与被害人侯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谭正道用木凳向手持甩棍的侯某砸去,侯某挡开,谭正道又捡起碎木块打侯某,致侯某左尺骨骨折。2015年11月20日,经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左前臂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5年11月26日,阆中市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在侦查人员讯问谭正道时,谭正道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2017年3月26日,谭正道的亲友代为向侯某赔偿经济损失,侯某对谭正道的行为予以谅解。 同时查明,2004年8月12日,谭正道因犯聚众斗殴罪于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7日,谭正道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后在巴中监狱服刑;2016年9月3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刑更576号刑事裁定,对谭正道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6日)。 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住院病历,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谅解书,收条,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同意罪犯谭正道离监的通知,归案经过等证据和谭正道补充的、经庭外征求意见公诉机关无异议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刑更57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正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正道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侯某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谭正道的亲友代为向被害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侯某对谭正道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谭正道从轻处罚。谭正道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谭正道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谭正道此前经裁定减去的四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正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 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苏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2012年1月18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