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江红与何雄达、欧阳庆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红,何雄达,欧阳庆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793号原告:黄江红,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何雄达,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欧阳庆辉,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红诉被告何雄达、欧阳庆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红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江红负担。审 判 员 欧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思廷书 记 员 廖金恒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