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绩溪县聚石缘商行与被告李怀友、丁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聚石缘商行,李怀友,丁伟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625号原告:绩溪县聚石缘商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适之街***号。经营者:许文武,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李怀友,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高流镇。被告:丁伟勇,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绩溪县聚石缘商行与被告李怀友、丁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扬审 判 员 潘正盛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