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催71号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邓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钰,该公司会计。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14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钱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