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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催71号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邓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钰,该公司会计。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14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金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钱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