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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9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卜太初诉被皮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36-1号申请人卜某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皮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卜某某与被申请人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卜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皮某某银行存款19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申请人卜某某为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94.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卜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皮某某银行存款19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三、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