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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冰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冰心,刘国良,陈泰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邓伟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心,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刘国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审被告:陈泰来,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冰心、原审被告刘国良、原审被告陈泰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