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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柳玉晓、吴世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晓,吴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柳玉晓,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世伟,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柳玉晓与被执行人吴世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25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2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玉晓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