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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红兵与王卫东、周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兵,王卫东,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兵,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九凤,泰州市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周华,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陈红兵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