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凤田与朱淑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田,朱淑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036号原告:安凤田,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淑美,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凤田与被告朱淑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凤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