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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与刘俊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刘俊香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23号申请人: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连祥地址: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刘俊香,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刘俊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俊香价值5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提供刘连祥名下的鲁NF2L**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俊香价值5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提供刘连祥名下的鲁NF2L**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