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副食门市部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副食门市部,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副食门市部。负责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副食门市部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副食门市部人民币2335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剩余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 彩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向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