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天地亿家装饰有限公司与郑成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地亿家装饰有限公司,郑成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地亿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成珍,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山东天地亿家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成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天地亿家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法律仅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应按一般管辖,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工期违约问题,且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成珍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小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天地亿家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