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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植南、王秋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植南,王秋连,王某,李佳玗,黄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植南,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王秋连,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李佳玗,女,201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幼儿,���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法定监护人:王某,系原告李佳玗母亲。被执行人:黄福康,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壮族,医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植南、王秋连、王某、李佳玗与被执行人黄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福康在银行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福康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宁干支行账号为15×××26账户的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