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加忠、屈秀兰等与张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忠,屈秀兰,张锐,高亚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387号之二原告:陈加忠,男,195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屈秀兰,女,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宋化友、董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高亚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忠、屈秀兰诉被告张锐、高亚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忠、屈秀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忠、屈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忠、屈秀兰撤回对被告张锐、高亚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