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代光珍与周幼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光珍,周幼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322号原告:代光珍,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幼芳,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号。主要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光珍与被告周幼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勇、被告周幼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130000.00元(被告先行垫付赔偿除外);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7时50分,在安陆市金秋大道香格里拉路口处,被告周幼芳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在人行横线上行走(由东向西行走)的代光珍相撞,造成代光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安陆市普爱医院救治,原告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伤残。该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幼芳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求。被告周幼芳辩称:1、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2、我为原告垫付了费用,超出部分要求原告予以返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辩称:1、我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包范围内依照事故和损失实际发生情况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进行赔偿;2、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费用请求过高,依法不应支持,具体在质证和辩论时发表意见;3、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其他任何间接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月5日7时50分,在安陆市金秋大道香格里拉路口处,被告周幼芳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在人行横线上行走(由东向西行走)的代光珍相撞,造成代光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代光珍受伤后被送往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21060.11元。原告住院期间,由雇请的护工进行护理。2017年1月5日,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周幼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代光珍无责任。2017年7月6日,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代光珍的身体损伤作出法医检验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代光珍人体损伤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3、前期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作为赔偿依据;自鉴定之日起,后续康复性治疗费、相关检查费及取出内固定物二期手术费共预计15000.00元;4、日后因本次外伤如出现股骨头坏死的,应另行鉴定。原告代光珍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1900.00元。���查明,原告代光珍受伤前在安陆××××办事处迎春街唐自然经营的天天小吃打工。同时查明,被告周幼芳系鄂K×××××号小型轿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各1份,并约定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均为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被告周幼芳为原告代光珍垫付医疗费用21060.11元。原告代光珍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58772.00元(29386元/年×20年×10%)、医疗费21060.11元、后期治疗费15000.00元、误工费16294.00元【32677元/年÷365天/年×182天(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16114.00元(32677元/年÷365天/年×180天)、交通费核定为1200.00元、住院��食补助费950.00元(50元/天×19天)、营养费核定为5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1900.00元,共计141690.11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幼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周幼芳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代光珍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7组已划归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管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且原告无农田耕种,属城镇居民,因此,原告诉求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代光珍损失107380.00元。同时,由于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被告周幼芳负事故全部��任,且鉴定费不属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付范围,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代光珍损失32410.11元。被告周幼芳应赔偿原告代光珍损失1900.00元(鉴定费),冲减其为原告代光珍垫付的医疗费用21060.11元,原告代光珍应返还被告周幼芳垫付的医疗费用19160.1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代光珍损失139790.11元(交强险107380.00元+商业三者险32410.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代光珍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周幼芳垫付医疗费用19160.11元;三、驳回原告代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周幼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国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录2:开户单位:安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儒学路支行帐号:42×××2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