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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拉珠与被告杨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拉珠,杨海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350号原告张拉珠,男,1965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杨海涛,男,198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原告张拉珠与被告杨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底,被告向原告租赁音响设备,原告将音响设备送至阳泉市郊区义东沟鹏程广告店内,。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彦平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故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