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赵进军与张永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军,张永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851号原告赵进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张永忠,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赵进军与被告张永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进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进军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