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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郭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郭国贤,唐金花,张春松,郭秀玉,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闽澳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80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申请人:郭国贤,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唐金花,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春松,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郭秀玉,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闽澳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郭国贤、被申请人唐金花、被申请人张春松、被申请人郭秀玉、被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闽澳港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国贤、被申请人唐金花、被申请人张春松、被申请人郭秀玉、被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闽澳港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