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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1734庄召胜与季桂军、庄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召胜,季桂军,庄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734号之一原告:庄召胜,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敏,泗阳县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桂军,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庄巍,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庄召胜与被告季桂军、庄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庄召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召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召胜撤回起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元,应收53元,剩余105元退还原告庄召胜。审 判 长  叶二波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许华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