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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友镇、蔡再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友镇,蔡再深,黄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友镇,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再深,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鸣,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女,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庄友镇因与被上诉人蔡再深、黄美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庄友镇于2017年8月14日以经本人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庄友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友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友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兰审判员  许 莹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泽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