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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卢军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卢军挺,周辉,周雪芬,卢跃则,永康市爱克斯曼机械有限公司,吕泽圣,周蓉,吕志豪,吕惠婵,永康市中成五金加工厂,朱寿忠,周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869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吕一玲。委托代理人:丁群伟、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金桂北路21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卢军挺。被告:卢军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辉,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雪芬,女,195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卢���则,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爱克斯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工业功能分区宏业路46号。法定代表人:吕泽圣。被告:吕泽圣,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蓉,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志豪,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惠婵,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中成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投资人:朱寿忠。被告:朱寿忠,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雪英,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卢军挺、周辉、周雪芬、卢跃则、永康市爱克斯曼机械有限公司、吕泽圣、周蓉、吕志豪、吕惠婵、永康市中成五金加工厂、朱寿忠、周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查封被告吕泽圣、周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金水湾17幢1单元3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jn00011199、jn03515,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43**号)。2.查封被告吕泽圣、周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丽州一品小区79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6579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5055662.3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吕泽圣、周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金水湾17幢1单元3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jn00011199、jn03515,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43**号)。2.查封被告吕泽圣、周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丽州一品小区79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6579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5055662.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