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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东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义,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回族,高中文化,原系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三好站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于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邵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义在担任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三好站快递员期间,于2017年3月2日14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8-3号4-1-1室顺丰快递三好站库房内,趁他人不备之机,将其他配送区域内的一箱电脑CPU盗走。经鉴定,被盗的CPU共100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1815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盗CPU已经返还被害人,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东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佟宝来、谢某、刘某、陈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被盗物品销售出库单、顺丰速运快递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张东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东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东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东义退赔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人民币四万零七百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倪志搏人民审判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隋冠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