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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闫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749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51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三合镇陈丁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2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现年37岁,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三合镇陈丁村*组,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以要求洋县法院回避为由拒不配合开庭审理,其提出的回避事由不能成立,本院通知原告继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钰晶人民陪审员  宋思明人民陪审员  程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