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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毕玉波与陈留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玉波,陈留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404号原告:毕玉波,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留金,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玉波诉被告陈留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毕玉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玉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邮寄费20元,共计434元由原告毕玉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李爱荣人民陪审员  余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一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