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昭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昭阳,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吸毒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昭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昭阳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昭阳于2017年4月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沿海赛洛城“小两口”烧烤店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常某出售冰毒。后被告人孙昭阳于2017年4月5日被抓获归案,并从其暂住地内起获四包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和一个红色药片,共计净重9.9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已起获并收缴。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昭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常某、董某的证言,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缴毒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昭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昭阳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昭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HONOR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塑料袋七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