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泽县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泽县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30行审53号申请人: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014619437E。负责人周志武,局长。被申请人彭泽县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环行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15982014XQ。法定代表人袁大才,经理。申请人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彭泽县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保障行政决定。审 判 长 朱子贵人民陪审员 刘江林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