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新疆金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玉林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玉林,十堰市竹溪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82号申请人:新疆金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秦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韩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韩玉林,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十堰市竹溪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家明,该公司董事长。新疆金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与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河公司)、韩玉林、十堰市竹溪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洋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神河公司、韩玉林、汇金公司价值145933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金洋公司提供乌鲁木齐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号,房产证号为乌政房字(2000)第00779**号房屋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新疆金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人乌鲁木齐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证号为乌政房字(2000)第00779**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