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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00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皖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皖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629-3号申请执行人张皖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杨瑞敏,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担保人杨瑞金,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楚村镇本院执行张皖蒙与杨瑞敏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瑞敏未能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保证人杨瑞金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杨瑞敏提供担保,期间被执行人杨瑞敏履行了部分赔偿款,现被执行人杨瑞敏仍欠部分赔偿款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杨瑞金在尚欠赔偿款85101.5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范围向申请执行人张皖蒙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徐绍祥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