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春霞、刘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春霞,刘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75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8390XU。法定代表人金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艺灵,北京市中银(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霞,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奎、王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琰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