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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蕊与石宝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235号石宝山:本院在执行王蕊与石宝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09)平民初字第109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王蕊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石宝山支付石烨2017年抚养费500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