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昊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昊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9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昊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卫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史龙生。原告上海昊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昊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偿还租赁费1,173,570.5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委托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DLXX**、苏DLXX**车辆的查封手续。因上述车辆不知去向,故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