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鲁青虎与刘忠生、梁红立、刘建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青虎,刘忠生,梁红立,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鲁青虎,男,1974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东长寿村。被执行人刘忠生,男,1966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南环东路。被执行人梁红立,男,1977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人,住藁城市增村镇大慈邑村。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长寿路.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红立名下的安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01**,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红立名下的捷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HL8**,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红立名下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NU1**,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红立名下的乘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ATE2**,查封期限为二年。五、限被执行人梁红立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