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金荣、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荣,XX,杨郁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荣,女,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君,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74年11与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杨郁卉,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荣与被执行人XX、杨郁卉返还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