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世福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福,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福,又名刘海福,男,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贾家垣乡李新村马塔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59年5月4日生,汉族,柳林县贾家垣乡李新村马塔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世福与被执行人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世福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5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平的银行存款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平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