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立光、张立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光,张立倩,张立凤,满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财保11号申请人:张立光,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张立倩,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张立凤,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满东峰,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张立光、张立倩、张立凤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满东峰名下的冀B×××××号临牌(实际号牌为冀B×××××)的车辆(价值约1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满东峰名下的冀B×××××号临牌(实际号牌为冀B×××××)的车辆(价值约150000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立光、张立倩、张立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瑞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