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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继来与泰安市岱岳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来,泰安市岱岳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038号原告:杨继来,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李兵,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来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继来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