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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国栋与张万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栋,张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吉03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梁国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万喜,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吉038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依法冻结、划拨张万喜银行存款5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585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及费用,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