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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章某某、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被执行人: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章某某、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5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C8H1**的小车一辆。被执行人贺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贺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履行执行标的款30000元;二、剩余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在2018年2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三、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有权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标的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6)湘03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张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